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O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和自治区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各地(州、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自治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地(州、市)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般困难2000元,困难3000元,特殊困难4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自治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自治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当年国家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额度,并同时下达各高校(地、州、市)绩效目标,各高校(地、州、市)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 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逐级报至教育厅备案。